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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小敬、苗小湖、苗小霞:
李玉珍与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强制执行,现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应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向申请人支付拆迁补偿利益7736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苗小敬、苗小湖、苗小霞名下相应银行存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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