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九彬: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李九彬、姚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09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九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玲货款46560元;二、驳回原告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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