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王先生在线上招聘平台投递简历,应聘某公司的业务员岗位,不久后,收到了该公司邀请入职的信息,并要求到威海参与驻地培训。该公司明确表示,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均由公司报销。王先生基于此承诺,先行垫付了往返车票和住宿费用。
在培训期间,王先生按照公司要求开具发票、提交出差申请。培训结束后,公司却以“培训考核不合格”为由不予录用,并拒绝报销差旅费用。在多次催讨无果后,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其交通及住宿费用800余元。
庭审现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虽然案件标的额小,但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公司承诺给报销费用,我全程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培训流程,原以为终于找到份合适的工作,现在就因为我想要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录用我了,让我费用自理。”
公司拿出一份王先生签字的《告知书》,辩称双方已约定,若培训考核不合格,相关费用由求职者自行承担,并指责王先生恶意投诉举报,给公司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告知书》你也签过字的,你的面试和培训考核都没有达不到公司要求的合格线,我们有权不予录用,而且你的恶意诽谤已经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难以达成一致。
案结事了:以诚护信,以理服人
庭审中,承办法官并未急于裁判,而是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试图找寻案件突破点。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该公司确实曾承诺为王先生报销费用,且王先生已经按公司要求提交了出差审批申请。这一系列行为足以使其对公司履约产生合理信赖。经核查,报销承诺形成时间早于《告知书》的签署时间,而且报销流程也已实际执行,该公司的告知书与报销承诺前后矛盾。
到这里,案件基本情况已经明晰,法官向原、被告列举《民法典》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和信赖利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情进一步解释:你们公司先前承诺过报销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现在以没有录用就不予报销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王先生作为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的缔约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住宿及交通费损失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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