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证明 被法院开“罚单”
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的当事人尹某某和提供虚假证明的新泰市某村委会开出“罚单”,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和50000元。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泰安市某公司、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为让法院支持其主张的父母被扶养费问题,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了新泰市某村委会于2018年9月6日出具的其父母均健在的证明。但在二审期间,当法院令尹某某补强其父母均健在的证据时,尹某某又向泰安中院提交了某村委会出具的其父亲于2014年4月11日病故、其母亲于2019年1月20日病故的证明。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以上两份证明中,关于尹某某的父亲在法院审理期间是否健在的证据明显自相矛盾,属于虚假证明。
尹某某提供上述证据的行为以及某村委会出具上述证明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活动,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挑战。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严惩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泰安中院对尹某某和某村委会分别罚款5000元和500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在民事审判领域,一些诉讼参与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己或亲友的一己私利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认为这只是小事,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活动,已经触犯了法律。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对这种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严肃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