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劳动关系的认定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诸多玄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仅关乎劳动者的社保、工伤赔偿等切身利益,也影响着企业的用工规范和责任界定。让我们通过临沭法院两起真实案例,解析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因素,让劳动者知悉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朱某到某公司从事车间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朱某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套月向其发放工资。
因确认劳动关系,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受理后,裁决朱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与朱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挂靠经营≠公司用工
基本案情
案外人李某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登记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运输业务,双方签订了《货运车辆登记经营合同书、保证书》。李某招用张某从事该车驾驶员工作,工作任务由李某安排,工资由李某发放。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庭审中,某运输公司答辩称,张某驾驶的车辆是李某的,李某是挂靠其公司的。该委受理后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除审查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外,还应当审查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通过双方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案例一,朱某在某公司处从事车间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通过公司账户按月为朱某发放工资,朱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朱某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法院确认朱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张某驾驶的车辆虽然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为案外人李某,张某系由李某招用从事该车驾驶员工作,受李某管理、由李某发放报酬。运输公司未管理张某,也未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无相关从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故法院判决张某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要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与劳动者之间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
在日常工作中,劳动关系的认定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诸多玄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仅关乎劳动者的社保、工伤赔偿等切身利益,也影响着企业的用工规范和责任界定。让我们通过临沭法院两起真实案例,解析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因素,让劳动者知悉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朱某到某公司从事车间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朱某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套月向其发放工资。
因确认劳动关系,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受理后,裁决朱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与朱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挂靠经营≠公司用工
基本案情
案外人李某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登记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运输业务,双方签订了《货运车辆登记经营合同书、保证书》。李某招用张某从事该车驾驶员工作,工作任务由李某安排,工资由李某发放。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庭审中,某运输公司答辩称,张某驾驶的车辆是李某的,李某是挂靠其公司的。该委受理后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除审查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外,还应当审查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通过双方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案例一,朱某在某公司处从事车间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通过公司账户按月为朱某发放工资,朱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朱某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法院确认朱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张某驾驶的车辆虽然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为案外人李某,张某系由李某招用从事该车驾驶员工作,受李某管理、由李某发放报酬。运输公司未管理张某,也未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无相关从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故法院判决张某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要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与劳动者之间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