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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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 ||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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