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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日报》:明法析理 事心双解 市中级法院强化判后答疑促进和谐稳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9日

市中级法院强化判后答疑促进和谐稳定

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的制度,坚持自愿、合法、便民的原则。

为进一步做好审判执行后半篇文章,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规范判后答疑释法解疑工作,减少当事人诉累,改进司法作风,提升服判息诉率,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案结事了、事心双解,市中级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明确判后答疑办理内容

《办法》明确,判后答疑针对的是作出裁判后,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的案件,以及院庭长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判后答疑的其他案件。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案件,一般由承办法官进行答疑。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院长、院长审理的案件由本人亲自答疑。判后答疑以方便当事人的形式进行,可以通过面谈、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判后答疑应向当事人本人或者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

当事人在一、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提出判后答疑要求的,由案件承办法官在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答疑。不宜由案件承办法官判后答疑的案件,由庭长、分管院领导或其指定的法官在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答疑。

在判后答疑的过程中,答疑人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运用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不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敷衍了事,防止矛盾激化。

规范判后答疑处理程序

《办法》指出,对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经判后答疑,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收回上诉状、同意二审不立案、同意放弃二审程序审级利益,且答疑人未发现一审裁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由当事人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不再移送二审法院。

在判后答疑中发现一审案件可能存在实体处理问题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及时移送上级法院。

对在答疑中发现的已生效判决存在错误的,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属于上级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属于中级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依法按程序启动再审。

在判后答疑中,当事人反映承办法官存在司法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并提交书面反映材料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判后答疑中发现有矛盾激化、上访等苗头的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答疑人视情逐级向庭长、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报告。

及时化解信访矛盾

《办法》强调,信访案件答疑适用对象主要是裁判文书生效后,初次来院信访的案件当事人。但已经进入申请再审审查、再审程序的案件及已超过申诉、申请再审法定期限的案件除外。

信访案件答疑的接访法官一般为案件承办法官,信访处工作人员协助接访。当事人明确拒绝承办法官答疑或承办法官因故不能答疑的,由分管院领导、庭长或者其指定的法官进行答疑。答疑日期一般应安排在来访后十个工作日内。

在接访答疑的过程中,答疑人应当向信访人了解其对裁判有异议的主要理由,分析案情,解答裁判理由,帮助当事人评估申请再审审查的风险、成本、时间等情况。

答疑人接访答疑后,如认为来访人申诉无理的,应提出进一步做好息诉工作的建议,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对来访人的申诉请求、理由作出分析,并可同时提出立案复查建议。信访答疑仍然不服的当事人,由信访处统一接待,在履行所有答疑程序后,告知其申诉或申请再审等相关要求。

记者 曹梦溪 通讯员 张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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