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毕惠岩
在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我院牢牢把握基层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要求,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事实清楚、快速定分止争、一审终审实质解纷的特点,通过强化激励引领、渠道拓宽和改革赋能,激发小额诉讼程序活力,探索了一套改革新模式,促进了审判质效提升。
一、坚持激励引领,充分调动各方程序适用积极性
一是专项考核激励法官主动适用程序。出台《关于建立与繁简分流改革相适应的考核机制的意见》,将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在内的重要运行指标全部纳入业绩考核,明确规定速裁团队、快审团队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较简易程序案件分别增加相应分值。设置占比最高的结案率、平均办案天数指标,激励法官主动选择小额程序。鼓励法官加大探索,规定在审级职能改革中创出先进经验的,给予加分奖励。创办“审级职能改革在市中”栏目,定期展示法官改革风采,宣传优秀法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典型案例,增强了法官在精神和改革实践上的认同。
二是免责机制打消法官程序适用顾虑。为打消法官信访压力大、再审追责顾虑,下发党组文件明确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官故意违法办案,因单纯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引发的信访和再审问题,不列入个人信访案件和再审改判案件统计范围。
三是“简程序不减权利”解除当事人心理压力。为打消当事人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可能“限缩”其权利以及一审终审没有救济的顾虑,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程序异议权,有答辩、举证、辩论权利,对标的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并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有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不适用权利;符合再审条件的,有申请再审权利;对确因程序适用错误而形成的再审,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另外,创设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设置小额诉讼程序“九问九答”小册子,加大社会宣传,增进全社会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可度。
二、坚持渠道拓宽,确保小额诉讼法定必用和合意尽用
一是对符合民诉法规定条件的案件应用必用小额程序。因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上多为单向,一旦立成其他程序,一般不再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此,我们将标的额为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单纯金钱给付类案件,全部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严控程序转换,规定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必须报经院长审批。
二是对符合推定送达规则的案件应用尽用小额程序。对规定标的额、案件性质均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规则,但起诉时无法直接送达的案件,只要符合推定送达条件的,如诉前已经签订了送达条款、能查找到一年内当事人其他诉讼地址并且能够按照该诉讼地址送达、符合省法院和省工商局联合下发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推定送达的案件等,仍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
三是大力推进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程序。对标的额为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至二倍以内的案件,及时发放适用小额诉讼征求意见书,引导当事人选择确认。还主动与金融联合会等进行对接,指导上述相关单位提前在合同中与服务对象约定程序适用和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同时在合同中详尽告知小额诉讼的权利义务,以便将小额诉讼的程序选择节点前移,最大限度提高小额诉讼适用率。目前,已经向15家驻区区域总部级金融机构、38家辖区银行支行、26家物业公司、8家小额贷款公司、1家消费金融公司、1家农业发展担保公司以及中国移动、中国联动、中国电信三家电信企业发放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建议函,受到高度评价和积极回应。
三、坚持改革赋能,充分彰显小额诉讼程序价值
一是程序衔接助力小额诉讼有序运转。强化小额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衔接,规定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督促程序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强化小额诉讼程序与诉前调解程序衔接,所有小额诉讼案件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在调解的同时同步做好送达、固定证据、鉴定前置、诉讼保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征求意见等工作。强化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衔接方面,规定案情复杂并经院长审批,方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追加、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标的额超过法定标准等6种情况,方可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二是团队设置推动小额诉讼速裁快审。在前端设置7名速裁法官,对小额诉讼案件采用表格式判决书、令状式判决书,当庭宣判、当庭送达,缩短了办案周期。我院小额诉讼平均办案天数18天。
三是科技赋能助力小额诉讼智慧解纷。开发大数据智审系统和电子送达系统,对小额诉讼案件实现信息一键查询,一键送达,提升电子送达的准确率。开发在线“综合调解平台”,促进了小额案件调解质效。建成济南市首批互联网法庭,满足小额诉讼案件的调查、调解和开庭等需求,提高小额案件的审判效率。